一、事项编码及名称
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编码:00748332410000080013440100)
二、办理对象
港口码头企业
三、办理依据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四、办理条件
1、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企业
2、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五、申请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附件I);(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专家书面评审意见(或论证意见)及要素评审表(附件Ⅱ);(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专家组评审意见或论证意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4.评审或论证人员签名表;(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5.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6.专家聘书;(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7.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六、表格下载
见附件。
七、办理流程
各分局办证窗口负责受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申请。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由局安监处负责办理的备案申请,分局在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转报至局安监处。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窗口(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序号 |
受理部门 |
受理地点 |
受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海港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港口大厦 |
9:0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 |
020-39099366 |
2 |
黄埔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5号楼 |
8:3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 |
020-82152310 |
3 |
内港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3号3楼办证大厅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61222305 |
4 |
番禺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47号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84823124 |
5 |
五和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1楼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36834361 |
6 |
新塘分局办证窗口 |
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石巷路5号口岸大厦2楼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82768242 |
十、取件方式(自取、EMS邮递)
十一、到场次数、承诺时间
最少到场1次,5个工作日
十二、监督机构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09室
广州港务局监察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6楼
邮政编码:510100
监督电话:020-83050231
文档附件:
应急预案备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