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内船舶管理业行政许可00748332401004550003440100
二、行政相对人
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七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四、办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申请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四)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股东证明材料(企业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三)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四)点)
(四)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包括①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③安全监督检查制度;④事故应急处置制度;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注:如企业取得了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四)点)
(五)交通运输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1.须提交书面材料一份;2.提交的所有复印件须交验原件,由各办证窗口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可先提交广州港务局各办证窗口核对报备,再次办理时如提交的复印件与已报备的原件一致的,企业只须提交“复印件与已报备材料原件一致”的承诺书即不须再次提交原件核对。
六、审批权限
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港务局实施行政许可。有效期: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七、办理程序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
序号受理部门受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港务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9:00-12:00,13:00-17:00
(周一至四);9:00-12:00,13:00-15:00(周五)020-38920406
2海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港口大厦9:0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020-39099366
3黄埔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5号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152310
4内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3号3楼办证大厅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61222305
5番禺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47号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4823124
6五和分局办证窗口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1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36834361
7新塘分局办证窗口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石巷路5号口岸大厦2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768242
十一、送达
由广州港务局各办证窗口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二、监督机构
广州港务局监察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6楼
邮政编码:510100
监督电话:020-83050231
传真:020-83050343
电子邮箱:gzgjcs@gzport.gov.cn
十三、表格下载及有关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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