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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备案办事指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12-28 15:2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字号: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00748332410000020013440100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00748332410000030013440100国内水路旅客班轮航线信息备案

00748332410000040013440100新增普通货船运力船舶开工建造备案

00748332410000050013440100水路运输经营者信息变更备案

00748332410000060013440100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航线信息备案

二、行政相对人

申请经营国内沿海、珠江水系、省内沿海及内河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的企业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十八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四、办理条件

(一)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事项

(1)已经取得《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

(2)经营者与委托人已订立委托管理协议;

(3)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固定的办公场所、海务或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等信息发生变化。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事项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3)经营者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

(二)国内水路旅客班轮航线信息备案

1.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经营者;

2.已按规定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或者变更班期、班次、票价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新增普通货船运力船舶开工建造备案

1.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或拟申请经营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

2.需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建造船舶。

(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信息变更备案

1.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固定的办公场所、海务或机务管理人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等信息发生变化。

(五)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航线信息备案

1.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经营者;

2.已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变更班期、班次、运价;

3.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1.国内船舶管理业备案事项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表(船舶管理业)》(一式二份);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变更的,应提交相关人员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股东决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3)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变更的,应提交新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4)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提交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新任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5)经营者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责任认定后还需提供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6)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7)委托管理协议变更的,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应分别提供新的委托管理协议;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8)经营者接受管理的船舶变更的,提交新的管理船舶名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事项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申请表(船代、客货代)》(一式二份);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经营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5)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变更备案,应提交相关人员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6)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应提交新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7)经营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交新的、有效的移动、固定电话号码以及通信地址;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8)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9)按相关规定要求,需要在其他部门或网站备案的事项,应如实备案。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二)国内水路旅客班轮航线信息备案

(1)《国内水路客(货)班轮运输备案表》(一式二份);

(2)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航线所使用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以及上述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航线所使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类型、客位(车位)、发班时间、到达时间、发班频率、票样以及票价;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应提供停止经营的公告。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三)新增普通货船运力船舶开工建造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开工建造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3.船舶建造合同;

4.海事部门同意船舶开工建造的有关证明材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5、境外购置或光租普通货船运力,应提供拟购置或光租船舶的船舶主要技术参数文件。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信息变更备案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有关事项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变更备案,应提交相关人员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股东大会决议;经营者备案成功后可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在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应提交新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备案成功后可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在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完成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3.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备案,应提交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新任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4.与经营者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变更备案,应提交船员名单,新任船员的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5.经营者所属船舶或所管理的船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备案,应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责任认定后还需提供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事故责任认定前在“系统”中确认,可不对外公布,事故责任认定后在“系统”上对外公布)。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6.经营者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变更备案,应提交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与其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7.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的委托管理协议变更的,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应分别提供新的委托管理协议。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五)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航线信息备案

1.《国内水路客(货)班轮运输备案表》(一式二份);

2.水路货运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航线所使用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以及上述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航线所使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类型、载货量(箱位)、发班时间、发班频率、航行时间、运价,运价信息不在“系统”上对外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应提供停止经营的公告。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备案管理)

六、办理程序

          

附件2



七、办理时限

(一)广州港务局备案的事项:当场备案。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由广州港务局备案事项:当场备案。有效期: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二)备案权限不在广州港务局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

序号受理部门受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港务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9:00-12:00,13:00-17:00

(周一至四);9:00-12:00,13:00-15:00(周五)020-38920406

2海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港口大厦9:0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020-39099366

3黄埔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5号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152310

4内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3号3楼办证大厅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61222305

5番禺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47号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4823124

6五和分局办证窗口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1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36834361

7新塘分局办证窗口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石巷路5号口岸大厦2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768242

十、送达

由广州港务局各办证窗口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一、监督机构

广州港务局监察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6楼

邮政编码:510100

监督电话:020-83050231

传真:020-83050343

电子邮箱:gzgjcs@gzport.gov.cn

十二、表格下载及有关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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