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00748332401011140003440100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三、审批范围和条件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七)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八)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四、办理权限
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由广州港务局实施许可。(有效期:从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五、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所在地广州港务局派出机构业务专业章。电子申请材料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文件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信息系统。
六、审批流程
七、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港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无申请表格,以正式上报文件提交申请。
十、受理
序号受理部门受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港务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9:00-12:00,13:00-17:00
(周一至四);9:00-12:00,13:00-15:00(周五)020-38920406
2海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港口大厦9:0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020-39099366
3黄埔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5号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152310
4内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3号3楼办证大厅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61222305
5番禺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47号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4823124
6五和分局办证窗口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1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36834361
7新塘分局办证窗口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石巷路5号口岸大厦2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768242
十一、监督机构
广州港务局监察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6楼
邮政编码:510100
监督电话:020-83050231
传真:020-83050343
电子邮箱:gzgjcs@gzpo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