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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12-28 14:5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字号: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00748332401004270003440100、00748332401004080003440100

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二、行政相对人

申请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的企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广东部分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事项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厅运字〔1992〕5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广东部分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事项的函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航线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四、办理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企业;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具备从事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

1.申请书(应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明确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运营计划);

2.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股东大会决议;

3.与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等)和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5.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投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材料参照本办事指南“《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中的要求);

7.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二部分第13点)

9.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即可。

(二)申请港澳航线新增运力

1.申请书(应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运力规模及其来源、新增运力股比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2.可行性报告(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协议、验资报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3.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4.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5.股东决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6.拟购置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资格船舶的,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船舶交易证明及其复印件;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第(一)点)

7.运输合同或协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8.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应提供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其他企业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航线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点)

(三)经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新增运力申请投入营运

1.申请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3.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船检证书注明该船适航区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5.国内购置船舶的,需提供由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发票(复印件);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6.船舶照片(船头、船侧、船尾照,jpg格式);

7.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应提供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其他企业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航线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点)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1.申请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3.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注明该船适航区域)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5.国内购置船舶的,需提供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发票(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6.《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换证提供);

7.船舶照片(船头、船侧、船尾照,jpg格式)。

8.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应提供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其他企业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航线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点)

(五)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

1.《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申请;

2.《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六)《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1.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备注:1.由交通运输部审批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由省交通运输厅、广州港务局审批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一份;2.提交的所有复印件须交验原件,由各办证窗口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可先提交广州港务局各办证窗口核对报备,再次办理时如提交的复印件与已报备的原件一致的,企业只须提交“复印件与已报备材料原件一致”的承诺书即不须再次提交原件核对。

六、审批权限

(一)交通运输部实施的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港澳航线的危险品船、客运船舶以及1000吨以上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广州港务局实施的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从事广东省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品船、客运船舶及1000吨以上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普通货物运输)的港澳线水路运输业务事项。(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由广州港务局实施许可,有效期: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2.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注销。

(三)经营国内沿海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50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25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1500吨以上。

七、办理程序

     

附件4



      备注: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的事项,需在网办流程(http://mwtis.mot.gov.cn/syportal/login)完成后,相对人提交一份纸质材料至广州港务局,由广州港务局呈报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

八、办理时限

(一)广州港务局审批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审批权限不在广州港务局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转报交通运输部。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

序号受理部门受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港务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9:00-12:00,13:00-17:00

(周一至四);9:00-12:00,13:00-15:00(周五)020-38920406

2海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港口大厦9:0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020-39099366

3黄埔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5号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152310

4内港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3号3楼办证大厅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61222305

5番禺分局办证窗口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47号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4823124

6五和分局办证窗口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1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36834361

7新塘分局办证窗口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石巷路5号口岸大厦2楼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020-82768242

十一、送达

由广州港务局各办证窗口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二、监督机构

广州港务局监察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6楼

邮政编码:510100

监督电话:020-83050231

传真:020-83050343

电子邮箱:gzgjcs@gzport.gov.cn

十三、表格下载及有关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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