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港〔2008〕593号
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
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市交通局(委),广东海事局:
《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港口 航道 调度 通知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府法制办,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广州港务局,省内其他各市交通(港航)局。 |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3日印发 |
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管理,维护出海航道水域的公平使用及正常运输秩序,保障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以下称出海航道水域)是指从西基调头区起至桂山岛引航锚地止的主航道及两侧的水域范围,出海主航道全长115公里。
船舶(含水上移动设施,以下统称为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引航、广州港港区公用锚地(以下称港区锚地)的安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三条 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责
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称调度中心)依据本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和安全有序的原则,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进出顺序、引航、港区锚地的使用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
调度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顺序调度安排,编制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总计划(以下称总计划);
(二)负责港区锚地使用的申请和安排;
(三)负责出海航道水域港口生产调度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重点物资应急运输保障措施的落实;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遇紧急情况时的应急与救援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台、防汛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与抗御工作;
(七)执行上级机关的指令。
第四条 港口调度机构的职责
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港口,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一个港口调度机构与调度中心保持联系,组织落实总计划。
港口调度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港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预安排计划,并于每日上午10:30之前送达调度中心;
(二)按照总计划,做好有关船舶靠、离码头的衔接安排;
(三)保持与调度中心的联系,及时向调度中心通报相关信息;
(四)协助调度中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港口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职责
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港口企业,要确定一个生产调度部门(以下称企业生产调度部门)与港口调度机构保持联系,组织落实与总计划相应的工作。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码头船舶的生产调度工作,编制本企业码头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及移泊的预安排计划,并于每日上午10:00之前送达港口调度机构;
(二)按照总计划,做好有关船舶靠、离码头的衔接工作;
(三)及时向港口调度机构通报本企业码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
第六条 监督机制
成立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相关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等各方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监督调度中心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安排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调度。
调度中心应在每周一将上周的相关工作资料(包括调度中心的总计划、港口调度机构的预安排计划、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预安排计划和船舶的抵港动态等记录)报送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发现调度中心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原则的调度行为,可向监督委员会投诉,监督委员会应组织调查,及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七条 船舶抵港预报、确报
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按以下要求向调度中心及港口调度机构报送船舶抵港(指抵达广州港引航锚地)的预、确报资料:
(一)每日9:30时之前报送船舶抵港动态。
计划抵港的船舶,应在抵港之前72小时预报,在抵港之前24小时确报。
从香港、澳门抵港的船舶,应在抵港之前24小时预报,在离开香港、澳门停靠码头时确报。
(二)船舶预报、确报资料的内容包括:船名(中英文)、国籍、呼号、船舶类别、船长、船宽、驾驶台至船尾距离、船舶水面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起(抵)运港、装卸货类和数量、吃水(海水、淡水,前、中、后)、靠离泊要求、抵港时间、引航申请以及特别申明等。
水上移动设施预报、确报资料的内容还包括:动力情况、拖带船舶资料等。
(三)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如实报送预报、确报资料,预报、确报资料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告知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未按要求如实报送船舶资料的,调度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更改该船舶的进出港计划。
第八条 编制总计划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于每日上午10:00之前将本企业码头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及移泊预安排计划送达港口调度机构;港口调度机构于每日上午10:30时之前将本港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预安排计划报送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应根据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确报以及各港口调度机构报送的预安排计划,编制总计划,于每日中午12:00之前对外公布,并通报广东海事局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于每月8日、18日、28日向港口调度机构报送下一旬到港船舶的预报资料,港口调度机构汇总后于每旬末报送调度中心。
引航机构应严格执行调度中心的总计划,按照批准的引航范围开展引航业务。
调度中心和引航机构应按同一的富裕水深标准安排船舶计划和引航。
第九条 调度安排原则
船舶进出或通过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原则上按照船舶抵港和离泊先后顺序安排。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优先安排:
(一)运载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计民生的应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
(二)国际旅游船舶;
(三)集装箱班轮;
(四)靠泊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集装箱班轮报备制度
港口调度机构每月5日前向调度中心报告本港口集装箱班轮月度进出出海航道水域的计划。新增集装箱班轮航线应及时向调度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调度中心将不作优先安排。
集装箱班轮备案内容:船名、船东/船代、船籍、箱位、满载吃水、挂港顺序、班期等。
第十一条 值班制度
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档案制度
调度中心、港口调度机构和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建立调度记录文件档案,正确地记录船、港生产活动情况。
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度工作日志;
(二)港口(码头)技术资料;
(三)海图、潮汐、航道、气象等资料。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责任
港口企业要按照总计划,做好船舶靠离泊准备工作。离泊时落实完工时间和联检完成时间要报告调度中心;未能按计划做好靠离泊准备工作的,调度中心将采取措施变更船舶的进出计划。
港口企业要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新建泊位每季度一次)向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报送其负责维护的港池、连接水域、调头区、进港支航道的水深资料。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根据最新蓝图水深掌握码头靠泊船舶尺度标准;未按时报送的,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其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在港船舶的责任
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必须服从调度中心的调度安排,未经安排,不得擅自进入出海航道水域,危及按计划进出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章 通讯联络
第十五条 工作频道
调度中心的甚高频(VHF)工作频道为13频道和71频道。其中13频道为调度中心接收船舶呼叫频道,71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
第十六条 通讯制度
调度中心、港口调度机构、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引航机构和船舶在使用VHF无线电话时,应严格遵守《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调度中心电台名称:广州港无线话台
呼号:广州港调
呼叫频道:CH13
(二)船舶抵达引航锚地锚泊后半小时内,向调度中心报告锚泊的时间、经纬度及其它情况;
(三)船舶在使用出海航道水域期间,应当与调度中心保持联系。
(四)船舶在引航作业期间,与辅助拖轮、码头指泊员之间的联系应在甚高频(VHF)71频道上通话。
第四章 锚地的使用安排
第十七条 锚地管理
船舶因等潮、候泊、检修、检验检疫等原因使用港区锚地的由调度中心统一安排,遇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十八条 锚泊管理
在港船舶要根据调度中心的计划安排进行锚泊,并于锚泊后30分钟内向调度中心报告锚泊的时间和位置。
紧急情况下临时使用锚地锚泊的,船舶应在锚泊后立即报告调度中心。
第五章 紧急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碍航事故的处理
当船舶进出出海航道水域或靠离泊过程中发生重大碍航事故(包括沉船、搁浅、碰撞、溢油、爆炸、火灾等船舶事故)时,企业生产调度部门、事故船舶及其代理要及时向调度中心报告情况。调度中心要及时根据事故发展动态调整总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紧急预案处理
当港口启动旅客紧急疏散、救援预案和港口重点物资运输应急预案时,调度中心要及时采取措施执行上级指令,优先安排救援船舶和应急船舶进出港。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未按要求如实报送船舶资料,故意谎报、瞒报船舶资料,调度中心将视情节暂缓安排其船舶或其代理的船舶进出港,情节严重的,调度中心要及时报告海事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出现以下行为的,调度中心给予警告指正;情节严重的,要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生产调度部门故意谎报、瞒报船舶进出出海航道计划;
(二)企业生产调度部门随意变更靠离泊计划,影响船舶进出港安全;
(三)未按要求做好靠离泊准备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进出出海航道水域或靠离泊过程中发生重大碍航事故,影响船舶进出港安全的,调度中心要及时报告海事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实施起试行一年。本规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